近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左明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7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左明春利用在南京工程局及其下属国有公司深圳市深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南京工程局干部、深宁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南京工程局副局长,负责经手、管理南京工程局、深宁公司相关航道工程的职务便利,接受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向美洪(另案处理)等公司或个人的请托,在工程分包、借用资质、工程管理以及工程款结算方面为国远公司等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向美洪等5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94万元、港币22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1.48066万元。被告人左明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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