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南京**有限公司、张娟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娟于2016年7月21日、2018年1月19日分别注册成立**甲公司和**乙公司,为相关软件企业提供申报南京市相关软件项目补助资金的服务,并按照申报成功后拨付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被告人张娟实际控制负责2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述2公司共用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资产混用。**甲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登记注销。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娟以上述2公司的名义,承接了南京**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等公司申报南京市相关软件项目补助资金的服务业务。被告人张娟为了让其联系的企业成功申报,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请托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企业处原副处长周博、南京市工信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原主任科员程洋(均已起诉),在经手、负责相关补助资金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环节提供帮助,多次送给周博、程洋现金、金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6.2792万元。其中,2016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娟以**甲公司的名义,给予周博、程洋财物共计人民币100.21万元;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娟以**甲公司、**乙公司的名义,给予周博、程洋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6.0692万元。被告单位**乙公司为谋取不争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张娟作为**甲公司、**乙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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