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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区分情形提出不同从宽处罚量刑建议,南京这起案例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2021-11-26 09:05:00  来源: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10月28日,省检察院召开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持续推进、深化适用制度情况,发布了11个典型案例,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某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入选。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综合运用证据开示、释法说理等举措,区分情形提出不同的从宽处罚量刑建议,敦促共同犯罪案件嫌疑人自愿尽早如实稳定供述。

  杨某某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共同犯罪案件结合犯罪嫌疑人认罪时间、认罪态度,区别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竺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联系杨某某求购毒品,并向其转账支付购毒款2.3万元。杨某某收款后,从李某某等处购得毒品,另行联系何某某驾车,与何某某一起携带毒品按照竺某某指定的驾驶路线前往安徽省某市见面。杨某某与竺某某会面后,转乘竺某某驾驶的车辆,安排何某某携带毒品单独驾车跟随竺某某的车后,两车行驶至南京市某村时被查获。公安机关在何某某驾驶车辆中的一个黑色挎包内搜查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06.67克、大麻28.81克。同年11月,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某市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二、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2月27日,侦查机关以杨某某、竺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何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除李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态度较好外,其余三人均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核查运输路线、交易及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抓获视频详细说明抓获经过,完善指控犯罪证据体系,确保重罪案件客观证据扎实,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奠定基础。检察官逐一向犯罪嫌疑人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及对量刑的影响,进一步了解各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前科劣迹等情况,发现各犯罪嫌疑人虽有辩解,但不愿认罪的思想顾虑并不相同,随即制定由易到难、逐人突破的敦促认罪认罚工作方案。

  针对何某某坚称自己只是司机、不知道车上载有毒品的辩解,检察机关向其出示现场抓获视频,视频中清晰反映出何某某被抓获时黑色挎包内藏有毒品,其也亲口承认是毒品,在客观证据面前,何某某不再抵赖。突破何某某后,检察机关针对杨某某不愿指证何某某的情况,多次对杨某某进行讯问,详细解释如实供述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通过耐心劝导,最终打消了杨某某的思想顾虑。针对竺某某因担心处刑较重而否认其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事实,检察机关主动与其辩护律师联系,在充分保障和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检、律同步开展劝导工作,进行释法说理,消除其畏罪思想。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杨某某等4人最终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

  结合杨某某等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以及不同阶段的认罪态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特别针对可能判处的刑期、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幅度等,向犯罪嫌疑人充分释法说理,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协商,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在无期徒刑或以下量刑的建议,进一步消除各犯罪嫌疑人担心量刑过重而可能翻供的隐患。检察机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建议对杨某某、竺某某判处无期徒刑;以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5年;以运输毒品罪,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15年。各犯罪嫌疑人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针对可能出现的无理由上诉等情况进一步开展释法说理。最终,杨某某等4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三、发布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通常犯罪手段比较隐蔽,证据收集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过程中,应当全面、细致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证据开示、释法说理等举措,消除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化解其思想顾虑,促成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检察机关应结合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时间先后、一贯认罪态度等,区分情形提出不同的从宽处罚量刑建议。坚持早认罪优于晚认罪、稳定认罪优于认罪态度反复的原则确定从宽量刑的幅度,敦促共同犯罪案件嫌疑人自愿尽早如实稳定供述。检察机关应详细说明量刑的法律依据及从宽幅度,同时注重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依法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让犯罪嫌疑人明确判处刑罚的预期,促使其自愿认罚。

  编辑:黄凌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