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你享有逮捕后申请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有权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如实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无理由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