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共有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占了526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仔细翻阅合同编又会发现,修订的地方还真不少,其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更是有多项调整。
“民法典第793条有关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的规定,是合同法所没有的,属于新增条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颜良伟告诉记者。
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为何民法典要新增这一条文呢?颜良伟表示,这是民法典立足实际作出的决定。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市场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等现象普遍存在,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颜良伟告诉记者,如何处理这些无效合同,一直是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争议也比较大。为了统一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规则,民法典在参考相关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新增了本条规定。
记者了解到,为了明确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规则,司法界也一直在不断努力。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规则。然而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其第二条规定出现了裁判观点不一致的现象,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扰。
“民法典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对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误解误用问题。”颜良伟介绍,与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删除了“竣工”二字。
“实践中,很多工程没有完成建设,合同双方就因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显然不能再判决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也不能因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对承包人折价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颜良伟表示。
另外,与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还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改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之所以这样修改,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从法理上说,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只能请求折价补偿。”颜良伟告诉记者,该折价补偿虽然是参照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数额上与工程价款一样,但在法律性质上则不同,民法典这样的规定更加符合法理。
新增的这一条文,不仅明确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规则,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对相关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
“这一新增条文规定,减少了检法两院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更有利于实现精准监督。如果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在适用民法典新规定时存在‘同案不同判’等普遍性或者倾向性问题,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12条规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帮助法院及时纠正失误,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颜良伟最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