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服务保障律师执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8-04-03 08:44:00  来源:

   为切实服务和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牢固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严格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和要求,依法服务、保障律师执业,积极推动形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和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 

  第二条 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高检院相关规定,对律师的会见申请,以许可会见为原则,不许可会见为例外。暂不许可会见的,应当简要说明暂不许可会见的理由,并告知案件相关情况,不许可会见情形一旦消除,应主动联系律师安排会见。 

  第三条 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建立并全面推行案件办理进展信息向律师主动推送机制。人民检察院对检察环节的立案、采取(变更)强制措施、报请逮捕、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不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决定起诉(不起诉)等案件程序性信息,承办检察官应当及时告知律师。 

  律师可以通过高检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及其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及时获取案件的程序性信息,也可以直接通过电话或者为民服务中心窗口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第四条 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人民检察院为民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律师阅卷区免费提供电脑、复印机等设备和有检察机关水印的光盘,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律师可以即时申请即时阅卷。 

  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侦查行为合法性提出质疑、辩护律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提出合理怀疑或者有证据证明侦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律师可以提出调看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申请,案管部门应当受理,经承办人同意后,可为其安排观看时间和场所。 

  第五条 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在侦查、审查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应当根据律师要求听取辩护意见,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主动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对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承办检察官应当将辩护意见附卷并予以认真回复。 

  第六条 依法保障律师控告申诉权。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行为,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审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在遵守信访场所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律师享有免于安检,无需寄存手机等通讯工具的权利。 

  第七条 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权。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承办检察官应当在立案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第八条 依法保障律师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执业权利。依法支持律师依法代理公益诉讼和公益保护工作,认真关注律师提出的公益诉讼相关热点并积极予以回应,充分发挥公益律师在培育、引导社会公益组织中的作用,共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依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适时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引导律师参与涉法涉诉案件,检律双方共同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条 建立检律长效沟通机制。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双向评价等方式,搭建互动平台,开展业务交流,共同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编辑:黄凌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