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范围
1、受理当事人对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在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决定后仍然不服的申诉;
2、受理当事人申请对同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执行案件的监督;
3、受理当事人不服法院行政判决而提出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决定的案件;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3、反映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
4、反映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