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突出院党组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规则》,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应提请党组会决策:
1、检察院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2、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规范性文件制定。
3、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4、检察院发展目标的制定。
5、检察院工作人员调动辞退、重要人事任免、职级晋升、重要岗位调整以及员额检察官遴选、检察官择优晋升。
6、年度考核方案、年度评先评优、司法绩效考核档次确定、重处分。
7、年度预算方案。
8、基建项目。
9、设备采购、维修、资产处置等大额资金使用方案预报价值在5万元以上以及合同资金一次性支付5万元以上。
10、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政策、项目等)。
11、其他应由院党组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严格遵守《高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规则》,一事一议,逐项表决。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临时动议的,应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及时向院党组报告。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决策咨询和风险评估,根据不同议题开展论证、民意调查、合法性审查、廉政查询。
第五条 院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因事请假不能出席的,如对会议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表决时,院党组成员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严格实行党组书记或者受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末位表态制。投票表决方式需获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通过。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及理由、表决结果等应如实记录,备查以明确责任。
第七条 对意见分歧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要人事任免、政策或项目安排等决策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第八条 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党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所分管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管职责。各分管党组成员必要时应向党组会汇报执行和监管情况。
第九条 邀请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列席会议,按要求进行预报、提供会议材料,并在会后及时提供党组会议记录复印件。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院党组会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决策结果宜于公布的,经批准可通过新闻媒体或检察院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院党组成员将自觉遵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推进决策执行,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院党组安排,由政治处、监察、办公室等部门参加,对“三重一大”事项开展常态化、长效化监管,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及有关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因“三重一大”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追究班子和有关成员责任,超出院党组职责权限的,报请区委和市院做出处理。
对未经院党组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