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请休假规定
2018-04-12 10:31:00  来源: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请休假规定
  (2017年3月1日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我院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各类假期的请休假,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南京市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及待遇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检察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假期的相关规定
  (一)年休假
  年休假是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每年给予一定的休息假期。
  1.年休假的条件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2.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年限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3.年休假假期的有关规定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若在当年11月底前遇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如在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得跨年度。
  4.年休假工作的管理
  (1) 每年第一季度前各部门上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过的年度休假计划,由政治处汇总后统一公示。
  (2)各部门应认真组织好所在部门干警的休假工作,尽量按照休假计划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3)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落实好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探亲假
  探亲假是工作人员按规定探望长期分居两地的配偶及父、母应享受的假期。
  1.探亲假的条件及假期
  (1)探望配偶假
  ①凡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假期为30天。
  ②原与配偶同住在一起,当年因工作调动后分居,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分居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
  ③未婚工作人员利用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的父母所在地结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不再享受婚假。结婚满一年后,可享受探望配偶假。
  (2)探望父母假
  ①凡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父亲、母亲不居住在一地,且与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
  ②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自结婚之日起向后推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2.探亲假期的其他规定
  (1)探亲假期是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不包括往返路程所需的时间。路程假期可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
  (2)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不顺延。
  (3)探亲假不能提前享受,原则上也不能分期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路程假只给一次。
  (4)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假期,不得提前或后移合并使用。
  (5)探亲假超过假期的,无交通、医疗等部门的证明手续或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
  婚假是工作人员结婚时,按规定享受的假期。
  1.婚假的条件
  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婚假。
  2.婚假的假期
  国家规定婚假为3天,并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四)生育假
  生育假是女工作人员在生育子女期间,按规定享受的假期。
  1.生育假的条件
  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正式工作人员,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假。
  2.生育假的假期
  (1) 国家规定女工作人员的产假为98天, 并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如果是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3)女工作人员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根据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90天。
  (五)病假
  病假是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在休息、治疗期间所享有的假期。
  1.病假的条件
  身患疾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原则上由本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出具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可享受病假。因相同病因休假一个月以上的,需提供医疗机构病休证明。
  2.病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的病假假期,应根据治疗情况而定。
  3.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其中,工作人员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
  (六)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主要亲属死亡后,用于办理丧事的假期。
  1.丧假的条件
  工作人员的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丧假。
  2.丧假的假期
  丧假假期一般为三天,工作人员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适当路程假。
  (七)事假
  单位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可给予一定假期。
  1.事假假期一般不超过5天。
  2.原则上应当先休年休假,再请事假;如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又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应抵冲次年的年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3.未经批准或超期限休事假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二、请休假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请休假实行审批、备案制度。请休假人员事先需提交请休假报告、病假证明等,经政治处审核后,根据假期时间,分别报请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相关审批材料科室内勤登记,并交政治处备案。各类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假期时间由各部门内勤负责考勤登记。
  (一)请休假的审批程序
  1.工作人员休假前应填写《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交政治处审核是否符合请休假条件后,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或检察长审批,由本人交政治处备案。 
  2.工作人员休病假的,应持医疗部门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如因突发病或慢性病发作不能去医院就医而休息的,应在当天或隔天告知部门负责人,事后再按程序补办请假手续。请休病假若没有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按旷工处理。
  3.个人请休假假期中途有变动的,需领回原《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政治处登记变更。
  4.工作人员休假须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不得先休假后报告,对于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好内部人员请休假关,不得瞒报或弄虚作假。
  (二)请休假的审批权限
  1.一般干部、职工请休假假期在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含2天)的,部门负责审批后,还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2.中层干部请休假假期在1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2天以上(含2天)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检察长审批。
  3.分管院领导请休假的,由检察长审批。
  4.利用休假时间因私出国(境)的,出入境手续按上级相关规定进行,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检察长审批。
  5.各部门请假报告及病假证明由各部门负责登记,并报政治处备案。
  聘用人员请假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编辑:黄凌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