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宅基地纠纷监督案件获法院再审改判,高淳区院除审查原审卷宗外,还深入农户亲历审查走访。2004年,陈某木出资1800元购买了堂弟陈某生位于辖区东坝镇的一处宅基地,但未签订买卖合同。后陈某木一家长期居住生活在该房屋内,并对房屋进行了翻修。2013年,陈某生将陈某木诉至高淳法院,主张1800元系借用房屋的礼金而非购房款,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木一家迁出讼争房屋。高淳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陈某生的诉讼请求。
受理该案后,承办人一方面对讼争房屋的坐落和翻修后的情况进行了查看,并向周围邻居了解了原被告之间的亲疏关系;另一方面就本案交易发生时当地宅基地买卖的普遍价格,借用房屋是否存在给付礼金这一风俗习惯向部分村民进行了询问。此外,就原审中该村村委出具的几份证明材料,就内容的真实性向村干部做了进一步的核实。区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双方系借用或买卖关系这一事实并未查清,原告陈某生举证并未达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遂以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区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2017年2月,区法院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在双方所在村委会公开开庭再审。同年4月25日,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书对再审建议中“原审对房屋借用关系或买卖关系的事实没有查明,对原审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简单不予认定,而应综合考量后作出判断”的理由予以采纳。据此,撤销了原审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被依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