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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区检察院再次促成一起轻伤害案件和解并当场履行
2020-11-11 15:13:00  来源: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高淳区检察院刑事和解室再度促成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签署了和解协议,杨某某当场支付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并向被害人夏某真诚赔礼道歉。

  2020年9月,杨某某酒后因琐事对夏某不满而发生口角,后激化为互相踢打。后杨某某回家取出菜刀藏于腰间,并由第三人邀约夏某通过打架了结此事。夏某赴约后,杨某某持藏于腰间的菜刀将其肩部等处砍伤。经法医学鉴定,夏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0月,高淳公安分局以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月提请本院对杨某某批准逮捕。

  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无逮捕必要,遂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时,鉴于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移送刑事和解室办理。和解现场,杨某某对自己酒后的冲动行为多次表示懊悔,夏某则表明愿意给杨某某一次自新的机会。因双方法律意识与知识均不足,人民调解员再次征得双方一致同意后,综合在案证据和各自生活状况等,为双方算清了一笔经济账、法律账和人情账。此外,人民调解员还结合自身多年的检察工作经验对涉案双方进行了法治教育。最终,杨某某将达成的6万余元赔偿数额一次性转账支付给夏某并赔礼道歉,夏某明确表示予以谅解。

  “我今后再也不犯这种错误了,再也不冲动了。”离开刑事和解室前,杨某某感谢检察机关和人民调解员所做的工作之余再次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自责与懊悔。下一步,该院检委会将结合刑事和解的成效,依法对杨某某拟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案进行最终讨论决定。

  编辑:黄凌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