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区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经市中院再审后改判
2017-07-21 10:18:00  来源:

  2014年6月,孙某玉将陈某年、陈某芳二人诉至高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8万元及逾期利息,后法院支持了孙某玉的诉讼请求。该案于2014年11月进入执行程序,因陈某年下落不明,法院对陈某芳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划扣。

  高淳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线索后依职权立案进行了审查,审查后认为陈某芳与陈某年离异多年,一审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仍合并送达诉讼文书,致使陈某芳无法知晓和参加诉讼,其辩论权利无从行使,违反了法定程序。区院向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未予采纳。区院认为,高淳法院的回函回避了检察建议指出的违法行为,片面强调陈某芳未尽举证责任。该案仍符合监督条件,遂依据《监督规则》的规定跟进监督,提请市院抗诉。提抗后,市、区两级院依据一体化办案的规定,详细梳理抗点,完善证据链条,市院依法向市中院提出了抗诉。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并依法予以改判。

  近年来,高淳区检察院不断在提升诉讼监督案件质效上下功夫,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等方式监督案件5件,已依法改判4件。

  

  编辑:黄凌昊